行政许可事项 |
期刊变更刊期审批 |
设定依据 |
《出版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 343 号)第 十七 条 |
许可条件 |
符合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等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。 |
数量限制 |
无 |
许可程序 |
中央单位 ( 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、直属机构,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) 期刊变更刊期,由期刊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,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;解放军系统期刊变更刊期,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,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。地方单位期刊变更刊期,由期刊主管机关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,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。(该许可事项由新闻出版总署委托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。) 刊期变更为周刊(包括周刊以下),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,申报程序同上。 |
许可期限 |
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 |
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|
1.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总政新闻出版局审核文件; 2.主办单位申请文件; 3.主管机关同意文件; 4.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编辑出版人员学历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; 5.办刊资金来源、数额及相关证明文件; 6.工作场所使用证明; 7.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; 8.《期刊创办申请表》; 9.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; 10.最近6个月出版的期刊 |
申请书格式文本 |
有 |
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 |
《出版管理条例》;《期刊管理暂行规定》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|
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|
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期刊出版管理处, 010 - 65212925 / 2790 |